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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平台诱导参与贷款审批服务,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精准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软件认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李某以能办理高额贷款为由,引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贷款平台注册。期间李某假扮公检法人员,谎称其征信存在问题需缴纳保证金,先后以'案件处理费''材料审核费'名义要求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共计约3.5万元。6月15日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未能全部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实李某身份即提供贷款服务,存在过错;被申请人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李某行为属个人诈骗,公司已尽审核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屏及平台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通过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李某注册时使用的身份信息存在伪造痕迹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1.8万元,剩余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经营者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对注册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遭遇'公检法'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建议保留转账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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