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诱导缴纳旅游费用被认定诈骗
【标题】微信诱导缴纳旅游费用被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旅游项目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系该公司普通员工,案由涉及非法集资及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跨境高收益旅游套餐'为名,通过微信工作群向员工推广所谓'零风险投资'项目。张某某被业务主管李某(公司员工)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导,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参与。公司宣称资金用于境外旅游团建,但实际将款项转至境外空壳公司账户,后以'行程变更需补缴费用'为由持续要求转账,最终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旅游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该活动属商业合作,转账记录无法证明诈骗故意,且已将资金用于'业务拓展'。双方就资金流向真实性、项目性质认定及是否存在民事欺诈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发现资金频繁转入境外账户且无对应业务凭证。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业务主管李某曾多次使用'高收益低风险'话术诱导员工转账。公司虽提交所谓合作合同,但关键条款缺失且签章不全,员工申请调取的平台信息显示项目未在正规旅游平台备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跨境旅游项目实施诈骗,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通过虚构投资、旅游等项目骗取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诱导,企业不得利用员工身份进行非法集资。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项目真实性,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跨境流转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