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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户扫码转账遇冒充导师诈骗

【标题】投资用户扫码转账遇冒充导师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投资理财纠纷,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虚假平台运营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添加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内部消息'为由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拟理财平台。在获取张某某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后,李某伪造公检法身份谎称平台有税务问题需立即转账处理,诱导其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异常后联系银行,但因超过紧急止付时限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李某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运营,自身仅提供技术接入,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宣传资料,公司提供技术合同及用户协议。经电子数据鉴定,确认李某账号与公司客服系统存在关联,但无法证明公司明知诈骗行为。仲裁员就'平台审核义务'及'用户过错程度'展开重点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的70%,剩余30%因用户未核实平台资质及轻信虚假身份认定为自身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公an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23条)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身份诈骗陷阱,投资前务必核实平台资质。建议及时通过12381反诈专线举报,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