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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同事李某冒充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以推荐'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向虚假平台账户转账约3.5万元。李某谎称需要提供验证码才能完成投资操作,张某某在多次线下接触后未察觉异常,最终被骗全部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不构成职务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部分通话录音,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记录。经核查,李某确为公司员工但涉案账户与公司无关联,平台网站域名备案信息显示为异地注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职务侵权,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剩余部分由李某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内部资金监管机制,员工应警惕异常投资邀约。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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