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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骗取网贷提现款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骗取网贷提现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产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李某某,对方以入职兼职为由要求其缴纳培训费并开启微信屏幕共享。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后转账给李某某。后发现该公司APP已下架,报警处理发现李某某实为诈骗团伙成员,资金通过第三方账户快速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称仅提供平台服务且无法核实用户身份,认为属刑事案件不应纳入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监控视频,发现李某某曾使用公司名义在婚恋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平台审核责任,亦未建立用户资金监管机制。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协助追缴违法所得但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张某某个人因未核实资质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强化对异常招聘信息的审核,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个人疏忽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