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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 虚假平台骗走3.5万元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 虚假平台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预订旅游出行服务,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发现平台系虚假网站。公司财务人员伪造公检法机关通知,以账户异常需转账解封为由,通过微信多次诱导张某某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期间发送伪造的短信和网站截图制造紧迫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伪造公检法文件,要求全额退款;公司则称服务协议已明确风险由用户承担,且张某某自愿转账,否认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网站截图及伪造的短信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平台合作协议。仲裁员要求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发现公司账户存在频繁异常转账记录,但无法确认具体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平台资质、伪造公检法文件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资金被非法占有,酌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禁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诱导性交易,保留转账记录和虚假证据截图。对于生活服务类网络平台,应核实资质真实性,发现账户异常需立即冻结资金。证据链不完整时可申请第三方审计,主张部分权益更易获支持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