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假招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招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网络求职平台应聘兼职工作,后遭该公司以虚假承诺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网络兼职'广告,称可在家通过手机完成投资任务日赚500元。张某某按指示添加公司客服微信,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其缴纳3000元保证金,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至公司账户。次日,客服以'投资老师指导'名义诱导其下载伪造的理财APP,声称可获取高额回报。张某某按操作流程进行虚拟投资操作,但三天后发现账户被冻结,资金已被快速转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理财业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且已通过短信发送投资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招聘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证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转账行为。公司仅提供所谓'投资协议'文本,但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认定公司利用'兼职+投资'模式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3.5万元转账款,并赔偿通讯费用损失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禁止性条款;《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