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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遭遇诈骗案由涉及教育培训及医疗养老领域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护理岗位。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要求支付3.5万元培训费用并承诺包过考试。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后,对方以需屏幕共享验证资质为名,诱导其开启远程协助功能。资金到账后,诈骗分子迅速转移款项,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医疗养老项目实施诈骗,公司则称系正常业务合作。双方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款项性质产生根本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监控视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确认其通过虚构资质实施欺诈,且要求屏幕共享系常见诈骗手段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培训费用并承担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培训为名的新型诈骗。保留通话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立即报警。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项目骗取劳动者财物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