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诈骗投资款案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投资款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的广告,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在所谓'征信修复'承诺诱导下,张某某通过屏幕共享方式向陌生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实为诈骗分子控制,资金被用于非法投资活动,且公司未实际履行招聘承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否认诈骗行为,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借贷,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网站截图及资金流向凭证。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通过资金追踪发现收款账户与公司无关联,结合屏幕共享记录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1条、第1184条关于民事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警惕'征信修复'骗局,核实企业资质时应查验营业执照和办公场所。遭遇资金损失要及时固定电子证据,通过资金流向追踪锁定诈骗账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