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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骗款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冒充领导骗款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某金融机构高管的李某。李某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通过电商平台发送伪造的二维码收款。张某某误以为是熟人领导,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报警,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员工因误信冒充身份的诈骗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商平台二维码截图。公司虽出示了报案回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反诈警示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存在重大过失,依法支持追缴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张某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0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冒充身份诈骗,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追缴违法所得需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民事赔偿应综合过错程度认定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