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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被冒充对象诱导转虚拟币遭诈骗

【标题】家政员被冒充对象诱导转虚拟币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人员,被申请人公司主营生活服务平台。本案系因服务费转账引发的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应聘家政服务工作。入职后,公司员工李某以婚恋对象身份与张某某建立联系,声称可提供特殊服务。李某通过线下接触方式要求其脱离平台直接转账,并提供二维码收款渠道。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服务费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后,李某失联。公司辩称该款项系双方私下约定的额外服务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虚构服务项目,诱导其通过虚拟币通道转账构成诈骗;公司则称该交易系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充协议,未涉及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虚拟币转账凭证及二维码收款记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合同及服务履行证明,仅以平台交易记录为由抗辩。仲裁员结合线下接触证据及资金流向分析,认定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认定公司员工通过婚恋关系虚构服务项目,利用虚拟币通道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通过正规平台交易,警惕线下接触时要求脱离平台的异常情况。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申请仲裁维权。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