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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户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未获赔偿

【标题】投资用户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未获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因网络借贷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加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群,群内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以'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其先垫付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遂于2024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侦破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李某系个人行为,平台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确认短信截图与支付宝转账记录时间吻合,但未发现公司直接参与诈骗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审核漏洞,对张某某要求返还垫付培训费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建立投资人身份核验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保存聊天记录。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报案延迟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