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投资被骗3.5万元
【标题】老人被冒充银行人员诱导投资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双方因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菜市场遇到自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对方以'丢包分钱'方式骗取信任后,谎称可办理高收益理财业务。李某通过伪造银行工号牌及证件,引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投资APP,以'缴费解锁收益'为由要求扫码支付约3.5万元虚拟币。期间通过短信截图展示伪造的'银行理财平台'界面,后APP显示异常无法提现,张某某发现受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诈骗所得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离职,与公司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及公司是否需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虽辩称李某无授权,但未能提供员工管理记录及通讯录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确认虚假APP与公司服务器存在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员工实施诈骗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金融机构应强化员工身份识别管理,建议老年人投资前核实资质、留存证据。对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的,应依法追究运营主体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