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网络借贷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公司领导的短信,称需紧急周转资金并附带短信链接。张某某误认为是熟人领导,点击链接进入仿冒平台后,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转账后对方失联,平台账号被封停,监控视频显示该平台存在伪造审批流程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全程被虚假平台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个人自愿,且平台已封停故不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对平台虚假性质存在过错及是否应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证明对方通过伪造领导身份诱导操作。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反驳虚假平台主张,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电子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本金3.5万元但驳回利息诉求,认定平台运营方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陌生链接,核实身份再操作;网络借贷需确认平台资质,保留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冻结涉案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