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判赔偿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3.5万元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由涉及企业主组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称其涉及重大案件需缴纳保证金。企业主李某授意财务人员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要求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分三次转账后,发现被诈骗并报警。警方查明该诈骗团伙使用该公司财务账户作为资金中转站,导致款项被多级拆分转移至境外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管理失职导致资金被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个人诈骗,与企业无关,且认为员工未尽核实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档案。经核查,公司账户确曾作为诈骗资金中转站,但无法证明与员工转账存在直接关联。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追踪记录及企业主李某的指示证据作出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员工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