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个体户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个体户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标题】个体户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借贷纠纷。被申请人以虚假身份冒充贷款专员,通过微信平台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经营建材生意时,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服务费,承诺先返还10%利息。张某某分三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共计3.5万元后,仅收到2000元返利,后续便被拉黑。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否认李某某为其员工,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员工李某某的任职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仲裁庭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但因缺乏直接合同关系,采信部分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诈骗金额以实际转账金额扣除已返利部分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遭遇'先返利后卷款'套路需立即报警,避免与诈骗者进一步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协助冻结涉案账户,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