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平台交友被他人冒充公检法人员及招聘方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诈骗行为认定及损失承担比例。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添加'李经理'微信,对方谎称系某国企招聘负责人,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保证金。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称需配合调查,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并转账至指定账户。6月15日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因未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导致侦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认为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记录截屏,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材料。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方法,确认张某某在6月18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同步保存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因未及时保存证据导致的0.7万元调查成本。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涉及大额转账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征信业务,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同步保存电子证据,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