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旅游公司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旅游公司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参与旅游项目,因涉嫌虚假宣传及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看到'东南亚海岛游'广告,对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宣传'低风险高收益'理财产品。通过线下街面活动诱导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期间财务人员伪造聊天记录承诺先返小利,后以'紧急止付'为由拒绝退款,实际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旅游服务事实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扫码付款属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交易记录与聊天证据,发现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使用虚假行程照片。财务人员无法提供合同文本,团伙成员在庭审中承认通过线下会议诱导客户转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认定其通过虚构事实及线下欺诈手段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民法典》第148条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旅游项目陷阱,核实公司资质时注意线上线下一致性。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渠道同步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