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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学历提升诈骗案提现受阻获支持

【标题】张某某学历提升诈骗案提现受阻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学历提升诈骗,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并骗取垫付款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公司人事李某某以'学历提升返佣'为由,要求张某某先行垫付约3.5万元培训费用。在完成现金交付后,张某某多次通过短信催促返佣未果,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培训资质且已失联。公安机关在其手机中提取到与公司成员的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证实存在虚构培训项目的行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培训协议,且未实际提供服务属合同纠纷。双方对短信截图的电子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公司要求查看张某某手机屏幕共享记录以验证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短信记录的时间戳、转账流水与培训宣传材料的关联性。员工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通话记录和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合同模板。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证据校验程序,确认短信内容未被篡改,结合电商平台投诉记录认定公司存在恶意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在15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垫付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同时认定公司组织架构中存在分工明确的团伙成员,其虚构培训资质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应核实机构资质而非轻信'返佣'承诺,电子证据需通过时间戳验证确保完整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员工先行垫付费用,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建议通过正规招聘平台求职,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并定期核查资金流向。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