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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未及时止付遭索赔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未及时止付遭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行为导致经济损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消息,称其涉及某案件需立即配合调查。对方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案件串并'操作,并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系诈骗,但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抗辩称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且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公司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经核查,仲裁委确认诈骗行为存在,但认定申请人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损失扩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扣除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的损失部分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反诈培训,建议公众接到公检法人员电话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电子证据需注意保存完整性。用人单位若存在管理疏漏,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