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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虚假APP骗转3.5万元至虚拟币通道

【标题】网购用户被虚假APP骗转3.5万元至虚拟币通道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网购消费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APP诱导进行虚拟币转账,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使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办理会员充值。客服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对方冒充平台负责人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声称可协助办理'公共服务'。转账后APP突然无法登录,资金经多层虚拟币交易最终消失,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伪造平台资质行为,要求追回损失;公司辩称APP为第三方独立运营,自身仅提供技术接口,且张某某未核实收款方身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银行流水与虚拟币交易记录,确认资金经由公司关联账户转入虚拟币通道。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三方平台资质,且承认APP界面存在伪造公共服务办理流程的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因张某某未留存完整交易凭证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消费者应核实平台资质与资金流向,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遭遇虚拟币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银行流水、屏幕共享记录等证据,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损失部分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