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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HR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HR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可协助办理征信修复业务。对方以招聘专员名义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可展示操作流程。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并按指示转账,后发现资金被跨境转移至境外账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招聘信息未参与后续操作。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屏幕共享操作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张某某手机短信记录、网贷平台提现凭证及银行流水,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公司提交的员工通讯录显示张某某曾参与征信服务项目,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现场演示屏幕共享风险,结合资金跨境流转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向张某某返还款项2.45万元,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剩余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技术支持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信息管理,警惕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的新型诈骗手段。公民需核实招聘信息真实性,避免在未确认身份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发现资金异常流转应立即留存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