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遇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遇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诈骗及非法集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办理业务时,遭遇自称投资顾问的人员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诱导其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至私人账户。该人员伪造公司投资平台网站截图,谎称可提供'内部渠道'规避APP监管风险,后APP因违规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公司否认相关交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要求追缴损失;公司辩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APP下架整改,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公司APP下架记录,审查张某某提供的网站截图与二维码转账凭证,核实其与公司办公场所的接触过程,询问证人确认存在伪造平台文件情况,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与欺诈行为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退回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索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公共服务场景+高收益承诺'诈骗套路,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投资信息,保留电子证据并及时报警,对要求脱离平台交易的异常操作应保持高度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