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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冒充投资导师诈骗案

【标题】大学生被冒充投资导师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学生)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投资诈骗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头抽奖活动中结识自称某投资机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内幕消息'为由推荐网络购物投资项目。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建立信任后,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非本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以'账户异常''平台风控'为由诱导脱离正规交易渠道,最终资金被转移至个人账户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诈骗行为;公司否认与李某存在关联,称其为独立第三方,且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诱导。公司虽辩称李某为兼职人员,但无法提供员工身份证明及监管证据,电子数据固定环节显示转账账户与公司注册信息无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因未尽核实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款的70%。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企业防范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络投资需警惕'内幕消息'陷阱,建议通过正规平台交易。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避免被用于诈骗。遭遇身份冒充时,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链。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