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从事教育培训项目运营工作,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机关来电,称其涉及重大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其将3.5万元转入'安全账户'以证明清白,称账户需由第三方代为操作。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操作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为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财务系统显示该账户为第三方临时接入的非公司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告知义务导致其受骗;公司称已建立反诈培训机制,但张某某未按流程核实转账指令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通话记录,确认转账账户确为第三方操作。公司提交的培训记录显示已开展反诈教育,但未证明具体培训内容覆盖本案情形。张某某提供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证明其受骗过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完全履行核实义务承担30%责任,共计赔偿约2.4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用人单位防范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强化对异常转账指令的核查意识,用人单位需完善反诈培训机制。本案警示金融机构需加强账户使用权限管理,投资用户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