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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诱导转账案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转账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诈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接到自称贷款审批通过的电话,对方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以财务人员身份要求点击伪造链接提现网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义务导致被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员工自主操作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与冒充者通话短信截图及转账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仲裁委认定短信截图可佐证诈骗事实,但无法完全证明公司直接参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对张某某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证据真实性规则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警惕异常贷款审批通知,企业需完善内部风控机制,电子证据需保证完整性与合法性,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