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地个体经营者,因求职需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自称招聘主管并承诺能提供医疗养老行业培训资质。在要求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后,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培训费。付款后公司失联,监控视频显示其账户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境外账户,张某某随即向警方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双方存在真实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某认为对方虚构公司身份实施诈骗。争议核心在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虚构资质的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支付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履行记录,仅以内部通讯记录反驳。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鉴定,确认其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3.5万元培训费用,并赔偿合理维权成本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方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