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物,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诈骗,涉及冒充公检法人员、屏幕共享操作及安全账户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购买电子产品后,接到自称某公安部门的电话,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对方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张某某电脑画面,伪造警局通缉令要求其缴纳'安全账户'费用。在对方诱导下,张某某将3.5万元现金交予指定账户,后发现系诈骗,立即报警并要求平台追回损失。平台以无法核实用户交易为由拒绝处理,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则认为根据《网络安全法》仅需提供交易通道,无法主动识别诈骗行为。核心争议在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对用户遭遇的电信诈骗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屏幕共享截图,平台提供用户协议条款。经质证,平台未能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且存在未及时封停异常账号的情况。仲裁委要求平台补充风控机制说明,最终结合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及风险防范义务,判决其赔偿张某某2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责任)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与异常交易监控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屏幕共享泄露信息。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支付记录,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