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医疗养老场景中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对方谎称是投资顾问,以学历提升为名诱导其进行贷款审批。诈骗分子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并多次发送APP截图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声称可协助获取平台信息完成交易。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短信确认贷款审批通过,后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诱导转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方辩称张某某自愿签订协议,且未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身份造假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等证据。张某某提供部分对话截图和转账记录,但无法完整呈现诈骗分子要求脱离平台交易的细节。公司方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仲裁员结合张某某在医疗养老场景中受骗的特殊性,认定存在重大误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方需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并承担举证责任,认定诈骗分子以虚假身份实施的诱导性交易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民事欺诈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公众需警惕医疗养老等场景中的诱导性投资骗局,保存微信转账记录和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交易及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