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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身份电信诈骗损失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身份电信诈骗损失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生活服务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对方以提供虚拟服务为由要求其通过虚拟币平台转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公司资质便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网站无法访问且电话无法接通。经调查,该公司实际为非法经营团伙,使用伪造营业执照实施诈骗,转账后通过多层账户快速转移资金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民事纠纷且已提供服务,否认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以及转账凭证能否证明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第三方平台资金流向数据,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工商系统无注册信息。经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境外账户,且无法提供对应服务内容。公司代理人试图以'商业纠纷'抗辩,但未能出示服务协议或履行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构成诈骗罪,支持申请人追缴违法所得请求,但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具体犯罪金额,故未全额支持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1. 虚拟币交易需留存完整转账凭证 2. 遇到陌生电话充值应优先核实企业资质 3. 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 与陌生人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确认对方身份真实性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