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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企业主以冒充公检法人员方式实施诈骗引发的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培训群接触所谓'投资导师'李某某。该人员以'金融监管政策变动'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5万元'合规保证金'。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平台实为虚构的教育培训网站。企业主王某某在事发后称不知情,但公司财务数据显示该笔费用已用于支付所谓'合规咨询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指使员工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公司则称该交易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提供培训服务,费用应属合理支出。双方对转账性质及企业主是否知情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第三方支付流水、虚假平台截图及通话记录;公司提供内部培训记录和员工考勤数据。经审查,支付平台显示收款方为虚构的'金盾教育',且李某某使用公检法专用话术诱导转账。企业主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行为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管理失职,其下属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实施诈骗,判令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其余费用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警惕以培训名义进行的电信诈骗。发现异常转账要及时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第三方支付平台需核实收款方资质,避免成为诈骗工具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