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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假币诈骗受害者索赔遭拒

【标题】婚恋平台假币诈骗受害者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李某,李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诱导投资,双方产生纠纷后张某某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虚拟币投资为名,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交易过程中李某使用假币调包手段,导致张某某实际未收到资金。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案件难以定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通过婚恋平台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与李某存在关联,认为张某某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且未签订合同,无法证明资金损失与公司有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证明李某以公司名义诱导其投资。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虚拟币交易需双方确认,主张张某某需承担举证责任。仲裁委调取婚恋平台用户数据,确认李某账号与公司无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个人诈骗,但因张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过错,仅支持其主张中与李某直接相关的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用户需警惕投资类诈骗,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对于虚拟币交易,需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若无法证明平台或关联公司过错,可能影响维权结果。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