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微信应聘兼职岗位,后遭该公司以虚假公共服务办理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微信上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声称可提供办理社保、公积金等公共服务的兼职机会,承诺日薪300元且无风险。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15次,累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业务,且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资金,最终失联。张某某报警后,公司微信账号被平台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共服务办理资质,以高收益为诱饵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兼职合作,转账行为属双方自愿,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协议及服务明细,但未予回应。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证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资金异常流转。公司仅以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截屏瑕疵为由抗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利用微信平台实施资金多级拆分,构成民事欺诈,裁决返还张某某已支付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虚构事实'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兼职陷阱,核实企业资质及平台真实性。通过微信等渠道交易时应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公共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