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遭拒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该公司员工以冒充金融机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平台进行资金操作。该公司员工李某假借银行客服名义,以账户异常冻结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提供短信验证码。在视频通话过程中,李某伪造银行系统界面,引导张某某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对公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资金被多级拆分转走,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李某行为属个人操作,且已提示投资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平台交易记录、通话录音及屏幕共享授权记录,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工作账号实施诈骗。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监管义务,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强调账户安全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监管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资金冻结'等话术诱导,平台应强化账户操作监控。建议投资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在非官方渠道提供验证码,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