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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诱导屏幕共享诈骗案

【标题】冒充银行诱导屏幕共享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消息,对方以征信异常需立即修复为由,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操作网贷提现。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按指示通过某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后转账,后发现被骗遂报案。诈骗分子通过线下街面场景与线上操作结合,利用虚假征信修复业务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其受骗,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灭失,且无法证明与诈骗存在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诈骗分子的QQ聊天记录截图、网贷平台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操作记录。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员工应自行承担未核实身份的责任。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电子数据固定证明,最终认定张某某确因受骗导致损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部分经济损失,扣除因报案不及时导致的证据缺失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安全培训,同时提醒公众警惕征信修复骗局。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对于高危人群应强化风险意识,切勿轻信陌生来电要求开启屏幕共享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