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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投资导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导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诈骗纠纷。该公司被指控通过虚构投资渠道实施诈骗,导致张某某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李某以'内部消息'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进行投资。后李某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未察觉异常便操作,导致资金被转入虚假网站账户。因未能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紧急止付,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投资渠道的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未直接参与诈骗,且张某某未及时止付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网站截图及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但提出张某某未履行及时报警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且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退还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1184条关于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投资需警惕'假老师'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企业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诱导用户转账,用户亦需掌握紧急止付时间节点。本案警示:资金安全需双方共同维护,及时行动是关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