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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导致的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离职后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链接,称其账户因违规操作被冻结需支付3.5万元解冻费。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通过微信要求扫码付款,并伪造监控视频证明交易真实性。张某某按指示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司追责,公司否认参与诈骗并主张属个人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短信链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操作,且已提醒注意诈骗风险,不应对个人行为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提供网站后台日志证明链接为第三方生成。仲裁员结合网络购物场景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控记录,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到监管义务的过失

【仲裁结果】公司需赔偿张某某资金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及侵权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网络诈骗,对第三方支付接口需建立完善的风控机制。个人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区分用人单位责任与个人行为界限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