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要求退款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要求退款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遭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公司岗位,入职后遭遇自称'金融监管局'的电话诈骗。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入金费',并伪造案件编号诱导其申请退款理赔。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留存了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劳动者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及协助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证据链不完整,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诈骗行为是否涉及公司内部人员及平台责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提交了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截图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公司提出张某某转账时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关联。仲裁委采纳部分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但未完全确认其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转账金额的70%,并赔偿维权损失费2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责任的规定及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需核实企业资质,遭遇'保证金'等异常要求应立即冻结交易。建议完善电子合同备案,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及异常行为监测。维权时需注意证据保存时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