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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追偿

【标题】待业人员被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因冒充贷款专员实施电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账户异常冻结’通知,对方谎称需支付保证金解冻账户,诱导点击伪造的贷款APP链接。张某某按提示通过二维码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点击链接产生交易,与公司无关,且质疑APP截图等电子证据证明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未参与诈骗。仲裁委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及公安机关调查结论,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伪造身份实施诈骗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承担案件相关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1.《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2.《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账户冻结’类诈骗话术,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贷款业务真实性。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建议及时报警并申请证据保全,避免因维权时效或证据瑕疵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