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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诱导充值被认定诈骗

【标题】冒充招聘诱导充值被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因求职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案由涉及投资理财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对方以高薪职位为诱饵,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约3.5万元投资,并诱导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所谓项目收益。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遂报警并保留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司人员虚构投资机会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未直接参与资金流转,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第三方支付记录、屏幕共享请求截图及网站宣传资料。公司未能提供员工真实身份证明及交易合法性证据,仲裁委认定关键证据链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存在冒充主体及虚构投资场景行为,支持张某某要求返还资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招聘信息,警惕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要求。企业需规范招聘流程,避免使用非官方账户收款。电子数据固定对维权至关重要,建议及时保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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