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遭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遭拒
【标题】应聘者遭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后遭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兼职广告,声称可在家完成刷单任务。对方要求其先缴纳5000元保证金至所谓'安全账户',并承诺3天后返还1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银行卡转账5000元后,陆续被要求追加投资共计3万元,期间对方以'跨境资金监管'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及人脸识别。直至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后,张某某发现无法联系上公司负责人,且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遂向平台投诉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称系个人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平台投诉记录。公司仅提供一份内部员工名单,否认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员调取平台注册信息时发现公司未在案发时段注册相关业务模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遭遇资金损失应立即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向网信办举报并报警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招聘信息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