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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公司总经理李总的陌生账号。对方以投资理财为由,谎称可提供内部渠道获取高额回报,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的'某科技投资平台'APP。在获取张某某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后,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实为诈骗平台,且李总身份造假,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被冒名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尽到信息安全义务,且诈骗行为系个人犯罪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查询问,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作为证据。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实地走访张某某工作地点,发现其办公电脑存在异常登录记录,结合证人证词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管理失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用人单位应就管理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通讯账号备案制度,加强投资类业务审核。个人需提高警惕,对涉及资金转账的'熟人'要求应通过多方验证,发现异常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