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机构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机构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该公司注册地为某省会城市,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是某投资课程导师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提供内部投资培训为名,诱导张某某缴纳3.5万元培训费至所谓'安全账户'。期间通过电话多次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甚至以'验证账户'为由要求屏幕共享。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便完成银行卡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培训资质且无法联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相关电信记录并确认公司虚构资质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培训资质实施诈骗,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非法开设虚假投资培训账户的禁止性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安全账户'要求,核实机构资质后再付款。遭遇诈骗需立即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冻结涉案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