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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遇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

【标题】求职者遭遇冒充公检法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时遭遇诈骗案,案由涉及虚假身份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资金侵占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入职第三日,公司人事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其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至'虚拟币交易平台'。对方伪装成公检法人员发送带有伪造警号的短信,声称需通过非银行渠道完成资金流转以避免冻结。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按指示将款项转至指定虚拟币账户,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操作属员工自主行为,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仅承认存在账户异常通报但否认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证明确实存在冒用公检法名义诱导转账情形。公司虽提供内部沟通记录,但无法说明虚拟币渠道的合法性,且未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转账款项2.8万元,扣除平台手续费及部分核查费用共计7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加重情节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场景中'账户异常'话术诱导转账,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劳动者应主动留存沟通证据,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轻信虚拟币交易而遭受财产损失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