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以安全账户名义诈骗张某某3.5万
【标题】某科技公司以安全账户名义诈骗张某某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线下培训机构被冒充客服的人员以'平台资金冻结'为由诱导,承诺通过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可解除培训合同。在街面丢包分钱活动中,张某某信以为真,按指示将3.5万元培训费转为虚拟币,后发现账户无法提现且对方失联。期间曾多次要求通过平台正常结算,均被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补充协议,主张交易有效性。核心争议在于虚拟币转账是否构成诈骗及是否存在还款意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线下接触记录、虚拟币支付凭证及多次沟通录音。公司仅提供格式合同复印件,未出示实际服务证据。经核实,公司客服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张某某联络,且在仲裁期间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合同诈骗,裁决返还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剩余部分因证据瑕疵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以'安全账户'名义进行的新型诈骗手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交易信息。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线下接触证据,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教育培训类交易,应优先选择平台官方支付渠道,避免私下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