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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被部分支持

【标题】待业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构教育培训场景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收到自称某公安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谎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立即缴纳3.5万元修复费用。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且所谓'公检法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工作证及执法编号,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其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否认存在诈骗行为,称该平台系第三方合作机构,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协议,主张其行为属于自主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平台页面截图等证据,但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与教育培训无关。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且转账行为存在主动发起的异常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的欺诈行为,但因申请人未能完整证明资金用途与诈骗的直接关联,且部分转账行为存在主动性,故支持其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认定的要求,认定欺诈行为成立但证据链存在瑕疵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骗局,遇到公检法人员要求转账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通过电商平台交易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发现虚假平台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