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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被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投资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本案为通过婚恋关系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认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李某以'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项目为诱饵,通过短信链接发送伪造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平台网站。在取得信任后,李某冒充财务人员要求张某某缴纳'保证金',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五次转账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李某以'系统升级''项目调整'等理由要求持续转账,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导致证据链存在瑕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通过婚恋关系虚构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李某辩称系双方自愿投资关系,否认诈骗事实。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资金流向是否可追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确认李某通过婚恋平台建立信任关系,其发送的网站截图显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不符。经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及资金流向,发现3.5万元资金在24小时内通过多层账户转移至境外。仲裁员结合电信网络诈骗认定标准,判定存在虚构主体及资金快速转移的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通过婚恋关系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持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但因部分转账凭证灭失,按实际可追踪金额裁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关系中需警惕'投资理财'话术,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资质。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金融机构应加强账户异常交易监测,阻断资金快速转移通道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