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要求返还遭拒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要求返还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构境外高薪兼职项目,以冒充公检法人员名义要求缴纳费用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面张贴的招聘广告中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以境外高薪兼职为由承诺月收入约3.5万元。在签订虚假合同后,公司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并配合贷款审批,随后以账户冻结为由威胁需缴纳5000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发现公司无实际工作安排,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境外工作项目,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流程,要求张某某配合贷款审核属于工作必要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贷款审批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空白合同。经质证,公司承认未实际开展境外招聘业务,但称费用用于项目保证金。仲裁委认为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难以确认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存在虚构用工主体和骗取财物行为,但因缺乏直接诈骗证据,按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以虚假名义收取费用应退还劳动者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