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被冒充机构诈骗提现受阻案
【标题】待业者被冒充机构诈骗提现受阻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征信修复兼职遭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接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电话,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招揽待业人员。张某某按指示添加QQ联系人,通过微信转账缴纳3000元保证金。后公司以需脱离平台交易为由,要求其通过个人账户操作,导致提现受阻。张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发现该公司无正规资质,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构成诈骗,要求退还本金及利息;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提供服务,否认诈骗行为。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转账性质及公司资质产生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QQ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称无法核实聊天对象身份。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存在关联性,但未发现公司明确承诺征信修复的直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诱导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欺诈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张某某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作出裁决。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机构资质,避免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电子证据需及时保全并申请司法鉴定,维权过程中应注意证据完整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