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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被驳回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交友平台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对方以公司需缴纳安全账户费用为由,谎称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张某某因误信对方身份且受紧急止付要求影响,于2024年6月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账户转账。后发现李某某身份造假,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未收到款项,不认可诈骗指控。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是否构成诈骗及公司是否具有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转账凭证与通话记录,公司提交平台账号注册信息证明李某某非员工。因张某某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某某与公司存在关联,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真实性核验,最终认定关键证据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未能完全证明李某某具有职务身份,但确认其因受骗产生财产损失,责令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并赔偿2.8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伪装身份诈骗,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职务信息。遭遇紧急转账要求时,优先选择平台账户交易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证据链缺失时可主张部分赔偿,但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